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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更新 | Division 2危险场所使用电气设备UL 121201标准条款变更

了解 Division 2 危险场所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准条款变更,包括密封装置的结构设计条件,和便携式设备需要满足的外壳要求和需通过的各式试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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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5月17日

Class I & IIDivision 2以及Class III危险场所使用电气设备UL 121201标准Ed.9与调和标准CSA C22.2 No.213 Ed.3Nonincendive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in Class I and II, Division 2 and Class III, Divisions 1 and 2 Hazardous (Classified) Locations)在2021年4月1日的条款变更带来了不同于以往的显著差异,针对密封装置(Sealed Device)和便携式设备(Portable Equipment)有新增的材质要求与测试条件,制造商设计初期零部件选择时应将以下要求纳入考量,以求顺利通过测试并取得北美安全认证,更快打入国际市场

密封装置(Sealed Device)

章节3.34&13.1.8

密封装置(Sealed Device)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条件:

当在一般场所(Ordinary Locations)及危险场所(Hazardous Locations)使用时,密封装置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或维护作业时,均不得被开启。若是密封装置型的充电设备,应为无线充电型充电设备,不允许为有线充电的型态,因为需开启外壳接线。

章节13.1.5

密封装置(Sealed Device)本身,或其所使用的密封封胶材质的连续操作温度(COT, Continuous Operating Temperature),应至少高于最高工作温度(Max. Service Temperature)20K以上,且应至少等于它所暴露的最低工作温度(Min. Service Temperature)。

外还有一替代方案,密封装置在执行漏试验(第13.2节 Air Leakage Test)之前,通过热老化测试(第15.6节 Temperature Aging),则密封封胶材质的连续操作温度可以等同于最高与最低工作温度,且不需要20K安全裕度。

当密封装置由密封在一起的外壳和底座构成,且密封装置是固定式安装设备或为固定式设备的内部组件,则其外壳和底座不视为密封封胶材料的一部分。密封装置是便携式设备或为便携式设备的内部组件,则其外壳和底座应视为密封封胶材料的一部分,外壳及底座的材质应满足上述连续操作温度的要求与测试条件。

便携式设备(Portable Equipment)

章节5.2.2

针对使用可充电锂电池的Division 2便携式设备不论电池化学性质为何,为了降低电池故障导致设备成为点火源的风险,依据不同国别认证,便携式设备须满足下列外壳要求:

1美国:NEMA ANSI/IEC 60529的IP54等级或更佳,或UL 50E及UL 50的Type 3等级或更佳

2加拿大:CAN/CSA C22.2 No. 60529的IP54等级或更佳,或CAN/CSA-C22.2 No. 94.2及No. 94.1的Type 3等级或更佳

章节16.2.1

便携式设备应通过坠落试验Drop Test),在坠落试验前需先进行老化测试Thermal Conditioning,老化测试条件如下:

1、先在高于非金属材质外壳的最高工作温度(Max. Service Temperature)10°C以上的温度下放置7天,但老化温度不得低于70°C。

2紧接着进行低温老化,温度为设备最低额定环温(Min. Ambient Temperature

 

坠落试验应老化测试结束的10分钟之内执行,至少1高度坠至平整混凝土表面6次,每次撞击应为相异点。试验结果不应使设备破损保护型式失效,且电池不得弹出

 

依据旧版条款所取得的认证仍维持其存续性,不过我们鼓励制造商提出任何产品变更申请时,能够一并进行标准版本升级,以保持与最新条款要求的连动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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